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
粤环〔2013〕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13年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委),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财政(税)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2013年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与此同时,加强往年安排项目的跟踪检查,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2013年申报项目材料及2010年以来国家和省级环保资金项目最新进展情况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往年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2013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2013年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环境保护厅 王顺强 020-85266620
省 财 政 厅 王远林 020-8317027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印发
附件
2013年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安排用于环境保护的财政专项资金。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适用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要求,通过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补助,引导地方政府加大环保投入力度,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推动重点环境问题整治,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水平,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二、支持重点
2013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类型项目:
(一)污染减排“以奖促减”项目。
为推进我省污染减排工作,对欠发达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水泥行业脱硝工程以及规模化禽畜养殖污染减排工程等重点领域通过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一定奖励,“以奖促减”推进我省污染减排。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1.对欠发达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予以奖励。按照国家核定的上年度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减排量按新增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奖励1万元,新增削减1吨氨氮奖励2万元。污水处理设施奖励资金用于当地在建和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管网)建设费用支出或者2010年以来建成项目资金归垫;资金如有结余,也可用于污水管网养护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以奖促减”项目不再采取项目申报的方式,直接根据国家和省的核定结果下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下达到地方财政,具体资金使用计划由地方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并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2.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予以奖励。根据国家认定COD去除率为86%-95%(不含)的,按照每出栏生猪1万头奖励10万元;COD去除率认定为95%-100%的,按照每出栏生猪1万头奖励20万元。该类项目不再采取项目申报的方式,直接根据国家和省的核定结果下达奖励资金到禽畜养殖企业。
3.对水泥厂脱硝设施建设予以奖励。对2013年前能完成降氮脱硝工程的我省现有34条日产2000吨以上熟料的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熟料生产线按每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奖励150万元。该类项目采用项目申报的方式,需提交企业降氮脱硝方案等相关材料,经省组织论证和核实后予以奖励,对2013年不能完成的项目不予奖励。
(二)水质保护项目。
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列入《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2~2020年)》及省挂牌督办的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及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其中,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截污管网完善工程、清淤和水生态功能恢复等工程;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重点支持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源地周边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工程、污染源整治工程、水库一级支流污染整治工程、水库的富营养化生态治理工程、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饮用水源地标识与警告设施建设等。
(三)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
重点支持列入《广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和重点行业(包括电镀、冶炼和电池等行业)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重金属污染企业(生产工艺)淘汰或搬迁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支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重点流域沿岸有工作基础、有资金配套、有后续维护运行保障能力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2013)》的项目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整治;原则上只支持5个行政村以上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不支持单个村的环境整治项目;适当奖励通过省环境保护厅验收并命名的省级生态示范创建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
(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支持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由政府负责建设的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项目,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工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程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等。
(六)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支持重污染行业园区绿色升级改造工程和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污染减排效益显著的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和清洁生产项目。
(七)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支持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以解决地方突出环境问题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污染场地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工程。
(八)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省直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辐射标准化能力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已动工建设的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位于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的重金属监管能力建设、位于重点水源保护区域和跨省交界断面所在地的基层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适当安排资金配套获得国家补助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九)专题研究和专项工作项目。
支持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开展的重大环境政策、环境保护规划、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状况调查和环保产业状况调研等专题研究项目,适当奖励通过省环境保护厅验收并命名的环境教育基地和环境文化橱窗等绿色创建项目。
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二)生活垃圾最终处理处置项目、农村沼气综合利用项目。
(三)单纯以砌堤、道路、绿化为建设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四)其他和环保无关项目,如水利工程、城市绿化工程、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系统工程等。
(五)市、县专题研究项目。
(六)属于环保“三同时”要求企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
四、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粤财工(2010)4号)的要求执行。其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需提交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和必要性、工程设计方案、项目管理和实施计划、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环境效益分析、结论和建议等内容;监测和监察执法业务用房项目需提交业务用房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机构人员编制批复文件。
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需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装订成册,所有材料要求一式两份,统一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五、申报程序和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程序。市县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县(市)以上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上报省环保和财政部门。其中县(市)申报的项目,同时报地级以上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省直项目:由省一级预算单位、科研单位、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直接上报省环保和财政部门。
(二)截止时间。2013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底。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报项目要求在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由地级以上市、县(县级市)环保局及省直单位从http://www.gdep.gov.cn/hbgh/进入“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环境管理→规划财务”栏目,登录“广东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相关资料。
(四)地方环保、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情况,将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资格。
附件:1.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表(工程项目)
3.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表(地方环境监管
能力建设项目)
4.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表(地方监测执法
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5.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表(省属环境监管
能力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