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有关清洁生产审核业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2010年12月,根据《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会同省科技厅和环保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原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进行了重新评审认定,在原92家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中,重新认定为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的有60家,其余32家技术依托单位未获得认定。
上述未获认定的原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中,部分单位在2010年12月以前已与有关企业签订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指导企业开展审核工作,部分项目尚在审核过程中或已经完成审核并申请验收。鉴于有关企业已与原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实际情况,为避免或减少有关企业损失,更好地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现就原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有关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原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审核咨询的企业项目,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以接受申请现场验收,一是企业审核咨询合同签订日期在2010年12月20日之前;二是在2011年9月20日前申请验收。
二、2010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订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的企业,应于2011年4月15日前到所属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3、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展情况。
未经备案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以审核验收。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4月18日将企业名单汇总加盖公章后报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