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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拟定联合会为唯一“原告”
发布日期:2013-11-12 关注:1701

环保公益诉讼拟定联合会为唯一“原告”

来源: 京华时报

 



  环保公益诉讼拟定唯一“原告”各级环保联合会或为诉讼主体专家称草案只提供样板作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规定,中央和地方环保联合会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唯一合法主体。


  □关键词·公益诉讼


  环保联合会可提公益诉讼


  目前环保群体事件频发,涉环保重大项目将持续面临脆弱敏感的社会心理环境,重视、正视并妥善应对这种新情况、新问题,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


  针对这一现状,有委员提出,公众参与度不够、公众环境知情权保护不到位是问题的症结之一,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同时,也需要靠公众参与预防和避免环境突发事件,并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一章来保障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权利。根据建议,草案二审稿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针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公益诉讼问题,草案二审稿明确,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草案提供样板作用为公益团体明方向


  众多环境污染案件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寥寥无几。个人提起诉讼,存在难度大、成本高、收集证据难等诸多“拦路虎”;由于缺乏法律支持,民间组织因不是“利益相关方”而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导致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得不到伸张。


  此次修法有望扭转这种现状。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特别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法律指明某个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个样板,为未来类似性质的公益团体给出方向。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指出,过去更多的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把环境司法武器用起来,出重拳、用重典、亮利剑。


□关键词·公众参与


  公民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部门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环境质量期限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期限治理情况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环评须公开征集公众意见


  草案二审稿还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将由环保部门责令停工,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政府接举报必须及时查处


  公民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同时,如果发现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行为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而且根据草案二审稿,对于接到举报而未及时查处的行为,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将最高面临引咎辞职的处罚。


  政府环评考核向社会公开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明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于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解读


  公众参与不足环保事件频发


  镉超标大米来自哪里、有多少?全国到底多少土地受污染?抵制PX项目、反对核电站建设……全国多地连发环保群体性事件。专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越模糊,公众参与度越低,遭遇的反抗力度就越大。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负责人常成认为,近年来环保群体性事件和突发环污事件明显增多,除长期环境风险积累因素外,公众参与不足、沟通渠道缺失和救济途径不畅是主因,正常法律程序无法保护群众权益和解决争议时,选择激烈、非理性方式进行意见表达的几率陡增。


  常成表示,公众参与不足主要表现为:公众普遍不知情,无人事先就有关事项向社会通报和解释;在决策过程中,尽管有公众参与环节,但是公众代表不够全面,利益相关方参与不足,甚至在公众参与上有造假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表示,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她希望,环境监测数据最好依法“定期”公开,让百姓及时知道这个数字。


  “不仅仅是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了解相关信息,在前期就要让公众参与到决策中,接受公众监督。”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表示。


  □关键词·联防联控


  跨区域联防拟纳入法条


  草案二审稿将区域联防纳入法条,规定为,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实施联合防治的重点区域、流域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环境质量检测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


  解读


  联防操作性法律需明确


  漂浮在黄浦江上的万头死猪,泛滥在太湖上的无边蓝藻,笼罩在城市上空的雾霾……这些现象都在警示:环境问题无地界,环境保护和治理亟须打破“画地为牢”。


  对此,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作出回应,确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本身没有疆界,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制度安排是条块分割,这和生态保护是矛盾的,需要制度创新来弥补这种局限。”汪劲说。


杨邦杰委员则表示,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操作难度比较大。怎么样使联防机制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京华时报记者孙乾综合新华社 京华时报漫画任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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