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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局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4 关注:3930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局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1-05-12

东环办〔2011〕22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做好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环保专业基地)工作,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环保局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余海兵,联系电话:23391120)


东莞市环保局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优化

升级整合入园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粤环〔2004〕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粤环〔2007〕83号)、《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粤环〔2008〕88号)、《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东府〔2005〕123号)及《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建设实施意见》(东府〔2006〕117 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促进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减排为中心,坚持依法行政与兼顾社会稳定为原则,以整合优化为主要内容,综合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全面开展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整合工作,逐步提高重污染行业总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加强重污染行业环境监控和环境管理,实现重点污染企业“关闭一批、提升一批、进园(环保专业基地)一批”的目标要求,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大力推进已获省市批准的7个环保专业基地的建设。到2012年底前,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要求,完成全市现有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整治任务,对于不符合原地保留条件的电镀、印染等重点污染企业,一律实行入园生产或关停淘汰。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污染企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指挥,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袁绍东

副组长:刘国军、香杰新

成 员:陈耀辉、麦耀钦、田新会、叶祐平、黄冰、谭志、谢满英、吴对林、熊国柱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项目审批科)负责日常工作。

  市局各科室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查工作的合法性,确保依法行政。负责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件,提请市政府下发限期治理决定书和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审批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污染行业入园统筹工作。指导企业进行优化升级整合入园,简化企业搬迁入园审批手续。组织开展企业整治、原地保留审查工作。核定原地保留、搬迁入园和依法关闭淘汰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制定须加强检查和监测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

  (四)总量科:负责对拟关闭和拒不按要求搬迁入园的重点污染企业严格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验收科:负责对拟关闭和拒不按要求搬迁入园的重点污染企业严格验收;

  (六)辐射科技科:负责指导重点污染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七)环监分局:负责会同各环保分局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对拟关闭和拒不按要求搬迁入园的重点污染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法规科处理;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八)监测站:负责对拟关闭和拒不按要求搬迁入园的重点污染企业加强监督性监测力度,及时将超标、超量排污企业情况报送法规科;

  (九)宣教中心:负责宣传和动员工作。

  各环保分局要相应成立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召集重点污染企业负责人召开工作会议,根据重点污染企业原地保留和搬迁入园相符性情况,提出拟保留、搬迁名单,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加快整治进度。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4月-6月)。

  按属地负责原则,由各环保分局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进行调查摸底,进一步摸清企业环保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排污量等环境违法行为,掌握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情况、污染物排放、废水回用等情况,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并于2011年6月底前由审批科拟定保留、入园和依法关闭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报局务会讨论决定。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7月一2011年12月)。

根据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原则,全面开展重污染企业原地保留审查和搬迁入园整治工作。

1. 符合原地保留企业名单确定原则(详见附件)的重污染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全市重点污染企业原地保留申请工作的通知》(东环办〔2010〕39号)规定的方式,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保留确认手续。

2. 对规模较大、基本符合原地保留条件的重点污染企业,于2011年6月底前确认名单,可以在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提出原地保留申请;在此期限内整改仍不符合原地保留条件,一律搬迁入园(规模较大是指年产值产能达到上述所定原地保留条件的;基本符合原地保留条件是指部分原地保留条件暂未符合,通过整改后可以符合的)。

3. 对达不到原地保留条件,而且不符合上述“第2点”条件的企业,于2011年6月底前确认名单,限期搬迁入园,并要求于9月底前签订搬迁入园协议书。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2年1月起)。

  对污染严重、工艺落后、达不到入园要求的重点污染企业或未按要求搬迁入园的重点污染企业,停止一切环保手续办理业务。同时,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法律、经济手段依法予以关闭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和重点污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将本方案与总量减排、环保专项行动相结合,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合作,狠抓落实。要将本方案实施纳入各镇街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总量减排考核,保证方案的落实及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部门联动。市环保局要加强与金融、经贸、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环保信用管理作用,将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名单报送金融、经贸、工商、海关等部门,按照国务院等八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的要求,金融机构对整治不达标或限期治理实施关闭的企业不予办理信贷业务,经贸部门对其实施生产性停电,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加快环保专业基地建设。建设环保专业基地是实现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的基础条件。基地所在镇政府要统筹环保专业基地的开发建设,负责环保专业基地的立项、征地、办证、拆迁、“三通一平”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投资方式、实施办法。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按进度推进环保专业基地建设。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指导与协调工作,大力支持环保专业基地建设。市、镇环保专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要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加快环保专业基地建设,为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提供基础条件。

(四)加大处罚力度。对环保手续不齐全、擅自改扩建、污染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点污染企业,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对不按要求整治的重点污染企业,停止其业务办理,依法采取综合手段实施淘汰关闭。

(五)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和整合入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和整合入园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认真做好企业业主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

原地保留企业名单确定原则


     一、电镀企业

(一)专业电镀企业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配套电镀企业年产值达到2亿元(含2亿元)以上。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整个企业的电镀生产总值在75%以上;

(二)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

(三)废水回用率达到60%以上;

(四)配套设置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五)实行清洁生产,并通过认证;

(六)企业排放污染物能够全面稳定达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二、漂染、鞣革、洗水和印花(湿印)企业

(一)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二)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

(三)废水回用率达到在50%以上;

(四)配套设置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日生产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的除外);

(五)实行清洁生产,并通过认证;

(六)企业排放污染物能够全面稳定达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三、造纸企业(不含卫生纸生产企业)

(一)年产量达到5万吨以上(含5万);

(二)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

(三)废水回用率达到在80%以上;

(四)废水处理必须采用化学+生物处理工艺;

(五)配套锅炉按要求设置脱硫设施;

(六)配套设置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水、气);

(七)实行清洁生产,并通过认证;

(八)企业排放污染物能够全面稳定达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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