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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按用水量90%缴污水处理费
发布日期:2013-01-16 关注:2602

东莞:按用水量90%缴污水处理费

来源: 广东环保产业网

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起草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办法》指出,我市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将按用水量的90%计取水处理量,而在排水环节的各种收费一律取消,同时,《办法》扩大了对困难群体的减免范围。

市民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于10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排水环节收费或一律取消

《办法》指出,我市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凡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等收费一律取消,市水务局和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污的除外)。

另据了解,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企业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已于2011年12月31日截止,修订后的《办法》对此予以确认。在实施原来的办法过程中,对亏损严重的企业实施缓缴措施,导致对这些企业的污水处理费难以征收,因此,修订后的《办法》删除了“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具体审批条件、缓缴期限及审批程序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的内容。

对困难群体减免范围扩大

《办法》明确,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消防救火性质用水;我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但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

记者对比发现,修订后的《办法》中增加“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为免征对象。符合免征条件的个人排水户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免征手续,并由代收部门(供水企业)报市水务局备案;符合免征条件的单位企业排水户先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出具意见,再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批后免征污水处理费。

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

《办法》规定,全市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及各镇街水务管理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全市自备水源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负责核定,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自备水源排水户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发出《缴款通知书》,排水户可到所属地的供水企业缴交或到银行办理自动托收手续。

市水务局及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为污水处理费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必须填写《东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申请表》,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到市物价局申领有关收费证明。代收单位应当先取得执收单位的书面委托,再按照上述程序申领收费证明。执收单位或代收单位必须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

【焦点答疑】

●污水处理量怎么计取?

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办法》明确,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按如下三类情况计量: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的,按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未安装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但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水务部门根据计量设施核实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既未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又未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此外,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啤酒、纯净水等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其排水量的具体核定方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污水处理费怎么用?

镇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市、镇五五分成

《办法》提出,污水处理费实行统一征收,全额上缴,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等。

其中,对市区(含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开发区以及东莞生态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专项全额用于上述区域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含排水户自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网维护和项目建设等支出。

而对其他镇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全额上缴,市、镇五五分成,市分成部分专项用于全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网维护、项目建设等支出;各镇分成部分专项用于该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含排水户自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网维护、项目建设等支出。

●欠缴污水处理费如何处罚?

每日按欠缴总额的0.5%加收滞纳金

《办法》强调,对欠缴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每日按欠缴总额的0.5%加收滞纳金,征收部门有权采用建立并公布信用记录、媒体曝光、重点监察等措施依法追缴。各供水企业具体缴款时间、缴款模式以及相关资料报送等操作流程,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代收单位在收取污水处理费过程中,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代收单位在代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核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按核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并接受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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