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贸委 市科信局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
穗经贸〔2013〕6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经贸、科信、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经贸委联系。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13日
(联系人:陈思宁,电话:83123839)
附件:广州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行动方案.doc
广州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增强我市工商业发展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广东省清洁生产推行规划(2010-2020)》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重点商贸服务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创新清洁生产推行方式,扩大工作覆盖面,完善政府服务机制;力争解决资源环境约束问题,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
(二)具体目标
进一步加大培训推广力度,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商贸企业(共约4000家)清洁生产全覆盖。至2016年,力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商贸企业完成一轮实地评估,全市1200家重点审核企业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验收的企业获得“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共实施4000个以上清洁生产技改项目,形成年节约量25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00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别占2010年全市减排量的24.4%和31%。
二、工作任务
(一)组织推进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召开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动员大会,表彰清洁生产企业,发动各区、县级市、市有关部门和企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并按照全市新型城市化发展考核要求开展考核。各区、县级市要在市的统一部署下,分级负责,依据本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推进辖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力度,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按附件名单)应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相关部门)
(二)开展万人清洁生产认知推广。
编制培训教材和宣传资料,规范培训内容,组织规模以上企业的管理层参加清洁生产知识培训(各企业管理层正职必须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在“十二五”期间,共举办200期认知推广和培训活动,开展示范企业经验交流和技术推广现场会,参与培训企业约4000多家,参与人员达到1万人次。(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
(三)落实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责任制。
各规模以上企业要增强开展清洁生产的主体意识,按全市统一部署开展工作,由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指导企业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担任组长,成员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人员、财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一线操作人员等,开展宣传教育,并制定审核计划,提交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备案。做到企业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全员参与、目标可达、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资金到位,确保各类清洁生产方案得到有效落实。(牵头单位:市经贸委,各区、县级市相关部门,配合单位:市科信局、市环保局)
(四)开展清洁生产项目实地评估。
制定《广州市自愿清洁生产实地评估工作指引》,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进行全面审核的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帮助企业开展实地评估工作,推进企业实施单项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企业完成改造项目后,经评估通过的,可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报节能专项等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
(五)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引导企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在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或企业内部有资质人员的协助下,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的“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全面的清洁生产审核。包括:寻找替代原料(能源)、采用清洁能源、工艺设备更新改造、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等。(牵头单位: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相关部门)
(六)扩大清洁生产领域。
1.在商业领域推进清洁生产。在商贸、餐饮领域的企业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实现绿色消费、绿色服务和绿色办公。进行商业评比时,应要求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加强对绿色消费方式的引导和宣传,提倡绿色包装和包装材料的重复使用,鼓励企业从设计开始考虑产品的减量化包装,使用无毒无害和易于降解的包装材料。(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
2.在建筑领域推进清洁生产。新建建筑在设计时应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有关标准与规定,提倡节材节地,推进建筑节能。逐步推进住宅工业化生产,改善建筑工地的施工环境,推行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及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绿色施工。(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
3.在服务行业推进清洁生产。联合旅游主管等部门共同组织对100家星级酒店、宾馆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在进行有关服务业评比时,应同时审查其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旅游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
4.在公共交通领域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信息建设,积极运用“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来改进生产,提高交通效率。组织公交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并加大清洁能源工程扶持激励力度。(牵头单位:市交委;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
5.在农业生产领域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以我市生态农业较为发达的地区为重点,推广农业节能、节水、节材技术,推广测土施肥、农药减施技术,提高氮、磷等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推进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形成高效、清洁的农业生产模式,扶持建设10个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的农业清洁生产企业。(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
(七)重点行业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将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四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发〔2010〕54号)规定的21个重点行业作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推进300家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把清洁生产作为环保审批、环保验收的重要因素。对于2015年前仍然未完成清洁生产任务的企业,加大力度强制其在1年内完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
(八)加快推进园区清洁生产。
加快广州开发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南沙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花都汽车城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等园区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支持和鼓励园区内企业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率超90%,使之成为全省开展清洁生产的示范园区。将清洁生产作为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及产业基地建设、调整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并将推进清洁生产的成效纳入园区认定、调整和撤并的范围。(牵头单位: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完善企业清洁生产验收工作。
对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取得绩效并通过评估的企业授予“广州市参与清洁生产行动证书”;1年后再继续深化清洁生产工作并通过审核验收的,授予“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验收工作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属于市级监管的企业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组织验收,属于区、县级市监管的企业向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组织验收;现场验收会的会务工作由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协助开展,专家在市清洁生产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严格按照验收标准执行评审工作。(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
(十)推进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一是推进持续审核。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应制定并实施持续清洁生产方案,在有效期2年届满前30日内向市经贸委提出换证申请。由企业自行编写或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编写并提交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后经批准重新核发“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二是严格实施惩处退出机制。若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标等情况,须进行整改,待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恢复“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
(十一)推进穗港及广佛清洁生产合作工程。
大力推广“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扩大穗港清洁生产合作领域,推动我市港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并达到国家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积极借鉴香港低碳企业认定做法,协助企业开展低碳制造认证,加强广佛在清洁生产方面的合作及信息共享,改善珠三角空气和水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全市清洁生产工作组。
建立市清洁生产工作组,对全市清洁生产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落实工作分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结合清洁生产任务要求、地区行业特点,制定推进清洁生产行动的工作方案和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前提交至市清洁生产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工作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区、县级市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
(二)加大扶持清洁生产技改项目力度。
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对获得“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和获得“广州市参与清洁生产行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奖励,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在申请各专项资金时,将作为竞争性分配的优先参考或基础性评分因素,并保障电力能源资源供应。完善担保机制,促进金融机构对清洁生产项目,特别是中小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的支持。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结果,对在清洁生产审核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总结推广先进企业清洁生产的典型经验,在清洁生产网站以及其他宣传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市科信部门负责组织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进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研发成果的产业化;积极指导升级扩容广州清洁生产网;组织科普活动,广泛宣传节电、节水、节地、节材等科学知识。
市环保部门继续抓好本部门“清洁生产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利用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
市质监部门协助市经贸委制定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给予支持,对有关地方技术规范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市财政局保障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用于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
各区、县级市相关部门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清洁生产工作的资金,有条件的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对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可由所在地区、县级市参照市的做法给予配套的财政奖励和补助。建立地方性清洁生产激励和惩处机制,采取适合本区域特点的方式,积极推动本区域优势行业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级市相关部门)
(三)推进银企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结合清洁生产项目实施的要求,通过政府搭台,建立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创新)项目库,加强企业和金融部门的对接,为企业推进、实施清洁生产提供资金来源。(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四)扶持清洁生产服务体系。
扶持我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制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规划、规范,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支持鼓励“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开展“一帮一”活动。组织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完善市清洁生产专家库,组织企业进行审核验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按季度定期评定技术服务单位的工作绩效,加强行业自律,促使服务机构更好地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
公开招选一批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引导企业完成清洁生产现场评估和审核的工作任务,对完成任务的技术服务单位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逐步建立起一支行业覆盖面广、专业技术扎实的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队伍,规范咨询市场,提高业务技术素质,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优质服务。(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五)建立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
升级扩容广州清洁生产网,创建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综合性信息化平台。实现参与清洁生产工作的企业全部网上注册,利用信息化手段引导企业按照审核程序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各区、县级市实施网上管理,实现各区、县级市对所属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网络化指导;建立企业固体废物信息共享系统,搭建循环利用产业链,促进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完善广州市清洁生产企业及技术服务单位信息数据库、清洁生产专家库、清洁生产和节能技术项目库、节能降耗数据库。(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
(六)严格环保执法。
加大环保监督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