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认定第二批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3〕1600号
发布时间:2013-06-13 【大 中 小】 【简体】 【繁体】 【打印】 【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关于“建设广东循环经济系统工程”的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的申报认定工作。经报省政府批准,我委认定珠海(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等6个单位为第二批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名单详见附件)。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请有关地市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充分认识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支持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建设,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我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要切实加强园区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制定完善园区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园区循环经济产业规划布局,突出循环经济产业特征,促进园区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全面推进园区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积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完善实施方案
(一)请有关地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指导完善相关园区循环经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7月10日前将完善的实施方案(一式3份,含电子版)报送我委,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有关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要突出重点,明确任务,狠抓落实,按照实施方案加快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三)有关省循环经济工业园按照本园区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三年推进规划,推动园区内企业加快清洁生产审核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四)有关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应积极推动园区内企业开展新建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委备案;新入园企业应在正式投产2年内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省循环经济工业园是在现有合法合规的园区加挂“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的牌子,不改变其原有范围、规划和用地性质。有关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应严格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相关开发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及所在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二)有关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要抓紧完善循环经济统计制度,按照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循环经济实施情况报告和评价指标表(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送我委。
(三)请有关地市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省循环经济工业园有关项目顺利实施。
(四)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进行检查评估,公布检查评估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其“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称号。
各有关单位在推进循环经济工作中遇到问题,可径向我委反映。
附件:第二批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名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年6月13日
(联系人:郑威,电话:020-83133412,传真:020-83133335,电子邮箱:zhengwei@gdei.gov.cn)
附件
第二批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名单
序号 | 名 称 |
1 | 珠海(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 |
2 | 深圳罗湖(河源源城)产业转移工业园 |
3 | 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临港分园 |
4 | 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 |
5 | 华南现代中医药城 |
6 | 云浮(罗定)工业园 |
来源:节能和循环经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