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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9-03 关注:394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推进我省专业镇主导产业发展,形成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引导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中小微企业竞争力,现就加快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第一条 加快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有利于将综合服务贯穿于企业成长发展全过程,有利于促进专业镇主导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有利于发挥政府与市场在生产力促进中的协调互补作用,有利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全链条发展,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探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路径,是构筑转型升级的新动力。建设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对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增强市场竞争力,引导中小微企业从传统加工型向“专精特新”型转变,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建设内容与运行机制

 

第二条 专业镇和产业集聚度比较高的镇要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要发挥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平台、共性技术中心等服务平台的作用,结合专业镇和产业集聚度高的镇具体情况,多形式建设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主要包括:

 

——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技术咨询与推广、先进制造技术、质量管理方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技术应用等服务。推动产学研联合,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难题。

 

——工业设计服务平台。提供产品设计、企业形象设计、环境设计、创意工业设计、广告设计、展示设计、包装设计、装帧设计、设计管理等服务。

 

——质量检测服务平台。提供产品检测、技术标准咨询、认证认可与生产(制造)许可政策指导与技术服务,接受中小微企业的委托检测。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引入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评估、交易等中介机构,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预警、政策法规信息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

 

——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科技、经济、市场、人才、物流、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搭建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提供产品展示、网上交易、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销售、网上支付、电子账户、交易管理等服务。

 

——创业孵化服务平台。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财税申报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及办公、实验、生产、服务场所。

 

——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投融资咨询、贷款指导、上市辅导、财务管理、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配套中介等服务。

 

——人才培训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内部培训、测评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第三条 结合本地实际,加快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到2013年底,全省各专业镇建成2-3个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实现专业镇中小微服务平台全覆盖。到2015年底,各专业镇建成5个以上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建设一支专业化服务团队,达到一定的服务规模,建成服务功能完善、辐射能力较强、服务质量稳步提升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体系。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企业、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坚持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结合。立足本地,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本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的服务需求,重点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共性需求和转型升级面临的突出问题,有所为有所不为,推进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要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年服务中小微企业要达到50家以上。要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的比例占60%以上。

 

第六条 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鼓励以现有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共性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为依托,推动社会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创办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注重产学研联合,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支持科技人员领办、中小微企业联合投资共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支持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切实利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和社会科技资源,形成多元化、多形式的平台建设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作为市场主体,要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按照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理收费的优质服务,形成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滚动发展、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三、重点任务

 

第八条 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服务。开展行业和专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研究,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开展新产品、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建立研发和示范推广中心,减少企业研发成本重复投入,推广科技成果应用。对企业产品研发、内部管理、市场营销、信息收集、知识产权等整个价值链的共性技术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九条 加强质量检测服务。开展标准信息查询服务,帮助企业制定企业标准、联盟标准。开展认证认可与生产(制造)许可政策指导、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开展集产品研发、中试、技术改造、进货验收、出厂检验于一体的公共检测服务。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向企业通报国外有关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等技术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与应对措施建议。

 

第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平台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推动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有条件的专业镇可设置维权援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推动专业镇实施“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支持专业镇组建知识产权联盟,降低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成本。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开展专利分析及预警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网络技术运用。推动企业信息化运用与提升,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中小微企业研发、营销和管理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新的经营业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为企业提供网上展示销售、交易支付等商务服务,拓展企业销售渠道,降低营销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十二条 建立“品牌培育基地”。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承担省、市两级政府质量奖以及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培育工作。为中小微企业申报名牌、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原产地标识等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建成一批具有配套服务和创业孵化功能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费用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从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组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推动形成引智、引才、引标准、引机构的机制,切实引进高级技术专家、高技能人才以及国际和国内的检测、设计机构,支持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在专业镇设立分支机构,破解当地资源短缺问题,提高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的服务层次和水平。实施“一校一镇”战略,与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全面合作,利用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技术、人才、设备、成果等优势,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组织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鼓励申报各地市、省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培育商业性产学研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机制。依托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结合中小微企业对职工技能水平的实际要求,筛选一批优质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开展“校企双制”办学。

 

第十五条 发展专业化服务团队。利用现有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围绕专业镇特色产业需要有针对性地开设实训项目。参与制定完善产业发展亟需的职业(工种)标准和专项能力考核规范,对未列入国家职业大典与考核的新职业(工种)及专项能力,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核发《广东省职业技能评价证书》,在广东省内享受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等待遇。探索设立职称申报受理点。将继续教育延伸到专业镇,支持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积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博士后人才和高级人才,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与港澳台及国内外生产力促进机构交流合作。加强与境内外生产力促进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特别是港澳台地区生产力促进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联盟建设,鼓励同类型专业镇间共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推动专业镇转型升级。

 

四、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加大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投入。加大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省财政一次性新增安排5亿元,设立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并制定具体使用办法。各市、县、镇也应根据实际,设立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投入。省财政2012年-2014年安排25亿元,并制定具体使用办法,鼓励专业镇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专业化技术服务,参照国家创新基金安排方式,对其技术服务运营费用、技术转移服务费用等给予补贴,促进更多技术成果转让和产业化。

 

第十九条 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参照“双转移”资金扶持使用办法,采取竞争性方式取得财政扶持资金。部分财政资金可用“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扶持。在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将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基础条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给予专项贴息支持。

 

第二十条 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联合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建设“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推动科技金融互动互融发展。引导和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专业镇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在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现场办公,专人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缩短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批周期。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的合作,共同开发适合专业镇产业特色的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视同成长型中小企业,享受省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给予土地等生产要素优惠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倾斜安排其所需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建立企业用地预申请制度,有效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对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涉及的用水、用电等生产要素优先供应,并参照享受省内重点企业生产要素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一站式”公共服务体系。将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网上办事大厅),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推广、质量检测、人员培训、专利服务以及政府网上办事等“一站式”服务,采取代办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注册为企业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实行免收登记费、允许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可延长至2年,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参与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省统筹国家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专项补助。对符合规定年龄、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条件的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骨干人员,鼓励在就业地直接申请入户,同时加大对专业镇异地务工人员的积分入户力度,确保可按积分享受子女教育、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

 

五、考核与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制定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的管理与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绩效激励导向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运行模式,完善服务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对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实施绩效考核,依据服务绩效,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突出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给予服务奖励、财政经费扶持,促进优质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加快发展。2012年-2015年,每年由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考核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对考核优秀的前20家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省财政从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100万元/家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作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专业镇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导。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在中小微企业初创阶段的支持作用、成长阶段的引导作用、成熟阶段的监管作用,形成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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