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
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活动。国家及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市经贸部门牵头制定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对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对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市辖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区经贸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区经贸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的自愿性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申请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对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经贸部门委托佛山市经科清洁生产促进中心(下称经科中心)负责全市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材料收集、分发派送及资料复核,佛山市清洁生产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动态管理,与广东省经信清洁生产促进中心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广泛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纳入省、市节能监管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应率先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完成。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第八条 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备案制度,委托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经贸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表1(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服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在正式启动审核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经贸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表2(附件3);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未经备案的企业,经贸部门不予审核验收。区经贸部门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将本辖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备案情况报经科中心,由经科中心汇总报市经贸部门。
第九条 已备案企业应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审核,区经贸、环保、科技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市经贸部门建立佛山市清洁生产专家库,为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企业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可向经贸部门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分为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和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行自行申报、分级验收、属地管理、专家评审的组织原则。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组评审的技术标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没有颁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第十四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组成员,由经贸部门在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由环保、能源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不少于3人,一般由行业专家出任专家组组长。专家组实行集体评审、分工负责、组长把关的评审原则,提出独立评审意见,任何人员不得干预专家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现场验收应包括听取企业汇报、专家组审核材料、考察生产现场、专家提问、闭门评审等环节。
第十六条 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佛山市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单位产品能耗未超出国家或省的限额标准;
(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审核期间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验收当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通过环保部门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且无擅自改、扩建现象;
(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100%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率达到75%以上,未实施的已制定持续实施计划;
(七)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4)及《广东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5)各六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十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和无环境违法及验收当年无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守法证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相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意见等)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四份(已纳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
(一)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将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区经贸部门,区经贸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级环保、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资料初审,视情况需要进行现场初审。经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由区经贸、环保、科技部门在《佛山市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二)经区初审合格的企业将验收材料提交经科中心,由经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区经贸部门,由区经贸部门督促企业补充完善验收材料。
(三)经科中心复核合格后将验收材料分发至市经贸、环保、科技部门,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资料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反馈给经科中心。
(四)经市复审合格的企业,由经科中心派送验收材料至省经贸部门,并由市经贸部门将验收计划报省经贸部门,由省经贸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参与现场验收。
(五)验收具体行程由省确定后,由市经贸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由省验收专家组、市经贸、环保、科技部门人员组成。
(六)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验收情况,省验收专家组按照《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附件6)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报市经贸部门。
(七)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80分以上(良好等级)的企业,由经科中心将企业的《广东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交由市经贸、环保、科技部门加盖公章,并于评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修改完善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含电子版)、《广东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专家现场验收意见上报省经贸部门,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实地抽查、公示后,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牌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八)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60-79分(合格等级)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环保、科技部门授予“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牌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被验收企业在现场将《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附件8)和《企业对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评价表》(附件9)分别报送市经贸部门、省清洁生产中心各一份。
第五章 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佛山市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单位产品能耗未超出国家或省的限额标准;
(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审核期间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验收当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通过环保部门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且无擅自改、扩建现象;
(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100%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率达到75%以上,未实施的已制定持续实施计划;
(七)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申请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4)六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九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和无环境违法及验收当年无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守法证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相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意见等)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四份(已纳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