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广东省电镀行业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电镀企业执业质量,根据《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企业质量检查工作。 协会应当成立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二条 各电镀企业均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协会应当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电镀企业名单,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予以特别考虑:
(一) 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 低价恶性竞争承揽业务的;
(三) 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四) 新批准成立的电镀企业:
第四条 被检查企业名单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经协会质量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协会及会员单位人员担任。
第六条 担任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担任电镀企业经理以上的职务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 在电镀企业从事电镀工作5年以上;
(三) 熟悉电镀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 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性惩戒;
(五) 身体健康。
第七条 协会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八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企业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九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的企业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电镀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一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由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应由不少于三名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协会应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电镀企业遵循的法律、法规情况;
(二) 企业在电镀行业的职业道德情况;
(三) 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 质量检查小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协会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当避开企业业务高峰。
第十五条 质量检查一般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企业。
第十七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前,被检查企业应当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检查小组。
第十八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质量检查限于企业内部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人员,一般不延伸到企业的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企业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和企业内部控制系统。
第二十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抽取被检查企业的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应当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二条 检查小组一般应当抽取当年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征求被检查企业的意见。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与被检查企业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企业对质量检查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质量检查报告后15日内向协会提交申述意见。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协会。
第二十七条 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质量检查报告,必要时,可要求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到会说明。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向被检查物流企业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向被检查企业发出警示函,提请改进,并决定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复查。
第三十条 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应于每年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协会。质量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针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执业质量、内部质量控制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以适当方式向行业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