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协会会员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 发生的争议事项处理。
第二条 协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对行业的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事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进行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协会受理行业内的下列争议事项:
(一) 因履行电镀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二) 因电镀行业企业违规违约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 应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一) 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惩戒
(一)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举报,要求协会调查。
(二)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协会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阻止违规违约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解决纠纷,如有赔偿要求的,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
3、采取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4、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5 、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经营企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号召、 组织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向社会公布其违规行为;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 部门给予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等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